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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加配偶名字属于共有财产

2016年12月6日  北京离婚继承律师   http://www.lhwymccls.com/


  房子是两个人温暖的家,房子不是在婚前购买的就是在婚后购买的,对此,这样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否需要分割,就需要具体的情况分析了,比如以下这个例子:


  婚前买的房,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能不能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广东梅州市中院最近通过对一宗案件的判决给出了答案: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


  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


  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


  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权。


  梅江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准予原告阿军与被告阿珍离婚,住房归原告阿军所有,并由原告阿军支付房屋价值折款21.5万元给被告阿珍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阿军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不动产物权变更依法登记,有法律效力


  二审经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虽然该套房在双方结婚前的产权登记为阿军个人所有,但在结婚后双方向房管部门申请加名,套房的产权变更登记为阿军、阿珍共同拥有。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阿军自愿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其实,在房产证加上配偶的名字,在法律上来说,实质就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所以想要在房产证上添加名字的时候一定要考虑清楚,以免将来后悔莫及。
文章来源:北京离婚继承律师
律师: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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