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案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不能撤销其赠与。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罗某某于2002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5年9月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某市某小区A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罗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4年1月,王某某起诉至市××××区人民法院称:A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王某某、罗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罗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A房屋。 罗某委托武咏梅律师担任代理人。
罗某某的代理人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儿子王某,正是因为王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儿子王某,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离婚协议作为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不能分离开来认定其效力。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市××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A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王某某与罗某某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A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王某某与罗某某离婚后,王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月×日作出(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王某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月×日作出(2014)××民终字第××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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