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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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未与我协商将房屋出卖,我该怎么?

2017年8月15日  北京离婚继承律师   http://www.lhwymccls.com/
问:我与丈夫2000年结婚,婚后靠做生意购买了两套住房,都登记在了我丈夫的名下,我认为反正是夫妻,登记在谁名下都一样。2013年12月,丈夫提出与我离婚,在协商财产的分配时,他告诉我除居住的这套房子外,另一套已经卖了。我很愤怒,请问丈夫未与我协商将房屋出卖的行为是否有效我该如何保护我的权力

  答:你丈夫出卖房屋的行为有效。你可以在离婚时请求你丈夫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又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与《物权法》的规定相一致。因此,你丈夫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有效行为,你可以在离婚时请求赔偿损失,保护你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北京离婚继承律师
律师: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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