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在夫妻关系中,是夫妻各方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重要标志。夫妻的姓氏问题,被认为是的内容之一。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备受歧视和压迫,人身依附性很强,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多为男娶女嫁,女子婚后即加入夫家宗室,姓名上必须冠以夫姓,夫姓后仅允许保留娘家姓,不得保留自己名字。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均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婚姻法》第14条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父母协商确定子女姓名,并不妨碍子女成年后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