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北京离婚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在法定继承当中,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是优先继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主要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在没有特殊情况下,这几人对财产的继承是平等分配的,下面为您详细解答第一继承人包括哪些人,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被继承人生前如果未留遗嘱,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继承人依法分割。继承开始后并不是所有的继承人都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之间会有一个顺序的问题。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配偶只有一个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法定继承开始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有几个就将遗产分为几等份。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一、民法典中无遗嘱能否办继承公证
民法典对无遗嘱能否办继承公证没有规定,而《公证法》规定,无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申请时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产归属证明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合同;
继承;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财产分割;
招标投标、拍卖;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司章程;
保全证据;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二、遗嘱继承要提供的材料
遗赠继承进行公证的话,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3、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5、死者的婚姻证明;
指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本上婚姻状况记载;结婚年代久远或结婚证遗失的,可以不提供结婚证;死者死亡时如果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需提供由户籍地民政局开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
请注意不要遗漏,否则需要重新办理;遗产税尚无法律规定,继承权公证办理完毕后,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时,会另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等,请向该房地交易中心咨询
7、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对无遗嘱能否办继承公证没有规定,而《公证法》规定,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也可以申请继承公证。所以无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申请遗产继承公证。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