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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暴,沉默不是好办法 反家暴法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

2022年2月25日  北京离婚继承律师   http://www.lhwymccls.com/

  杨晚柠律师,北京离婚继承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面对家暴,沉默不是好办法

  核心内容: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社会中,多数人遭遇家暴都会忍气吞声,选择沉默,提醒大家,面对家暴,沉默不是好办法,应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


  王某系某企业部门的主管人员,其妻陈某在家抚养一个两周岁的孩子。2011年中秋,因王某收受;过节费;遭到他人举报,后被企业作降职处理。此后王某便性情大变,脾气开始变得暴躁,每天下班后就沉迷于喝酒、赌博。后因赌博把家里的钱都输光,便开始抱怨其妻对家庭一点作用都没有,是家庭的负担。


  于是夫妻逐渐产生摩擦,由此之后,王某隔三差五便对妻子拳打脚踢,甚至将妻子捆绑,并使用残忍的方法进行虐待。陈某一再忍让,直到娘家人有事上门,才发现陈某的状况。


  专家点评


  据调查发现,家暴会具有反复性的特点。在遇到家庭暴力的时候,如果施暴者不能够及时改正自己的行为,受害者为了保护自己,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例如向公安机关报警,向妇联、社区工作人员反映等,在一开始将问题上升到一个坚决处理的态度,让对方知道这是不能接受的,不要一直妄想原谅和妥协能够让对方自觉改正过来。


  一些家暴受害者因为心软或者怀念以前的甜蜜,总是想着对方或许会回到从前那样温柔,一味的回避问题,只会伤了自己和家人。如确有家庭暴力发生,须通过积极的手段来避免情况的恶化,切勿优柔寡断,心留一丝希望而默默忍受。


  本案中在王某三番五次虐打陈某,婚姻感情无法挽回的前提下,陈某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结束这段婚姻,还自己一个自由身,避免长期处于家庭暴力中。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离婚有明确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面对家庭暴力确实无法挽回感情的,离婚是解决该问题的方法之一。


  本案中,王某对其妻子的行为同时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行为至少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虐待罪。


  相关知识拓展: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


  第43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反家暴法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

  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宣示了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态度,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创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一系列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措施,必将成为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精神病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利器。


  3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权保护事业的又一重要进步,对于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设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


  家庭暴力问题是家庭成员之间权利地位不平等的表现,是强者对弱者的控制与欺凌,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家庭弱势群体。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公民在家庭中的权益保护,宪法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尤其是2000年以来,国家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各项措施,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加害人的法律。2005年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又进一步明确了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的,规定了相关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职责。此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法律相继修改,也都增加了针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


  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大都比较原则,缺乏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明确界定和有针对性地干预家庭暴力的制度设计,难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难以适用。而地方性法规因为缺少上位法作为依据,对于解决反家庭暴力实践中的问题难以作出实质性规定。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只有在手段升级、后果比较严重时,公权力才可以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介入,这对有效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权益是十分不利的。


  为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作为国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反家庭暴力法旗帜鲜明地宣示了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的态度,首次在法律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并创新了一系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制度措施,赋予法律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其中,突出的亮点有三个:


  一是强制报告制度。强制报告制度是在借鉴国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反家庭暴力实践设立的,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主体,在发现特定人群遭受家庭暴力时,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将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这一制度的特别之处还在于,它突破了其他国家强制报告对象仅为未成年人的局限,将所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纳入报告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对特殊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







文章来源:北京离婚继承律师
律师:杨晚柠 [北京]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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